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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二次供水有新办法!市民可报名水质检测服务到家里现场检测
作者:滚球最新网站bob | 发布时间:2023-11-21 13:40:48 | 1 次浏览

  原标题:韶关二次供水有新办法!市民可报名水质检测服务,到家里现场检测~

  今天检测了二次供水的浊度、游离余氯。浑浊度检测值是0.39,在合格范围内,游离余氯检测值为0.15,也在合格的范围内。

  其它6项,细菌、PH值、色度等项目回实验室再进行仔细的检测,后续的结果会以报告的形式反馈到居民家中。

  我觉得不错,我们用户来说对二次供水的状况一直比较关心,今天他们上门检测,检测的结果还不错。

  居民及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可在“韶关市水投集团”微信公众号报名参与,每次抽检二次供水小区不少于5个,抽检二次供水水样不少于15个。现在已经陆续对报名成功的二次供水用户进行抽检,并将结果在后续进行公布。

  《韶关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22〕9号)已经2022年3月2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一条 为加强韶关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镇供水企业供水管道取水,经过储存、加压等处理后,为用户更好的提供终端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通过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用水终端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是指建筑设计企业或业主受益人、物业服务人、供水企业等能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的单位。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含曲江区)范围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管养维护、清洗消毒、监督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市区二次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涉及二次供水的相关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供水企业,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二次供水相关工作;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核检查,对建设施工做监督,对竣工设施进行验收,依条件接受委托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建设、改造和维护管理。

  业主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二次供水用户发现异常问题应及时向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反馈。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供水管网服务压力标准的,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用户对水质和连续供水有特别的条件的,应当自行采取技术措施。

  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供水管网服务压力标准的,由产权人或受益人负责完善、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新建项目,鼓励建筑设计企业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委托供水企业依法统筹建设,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双方建设、维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积极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管理维护责任移交等工作,支持供水企业将设施管理与维护延伸至居民用户分表,实施供用水全过程专业管理与维护。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的单位应拥有相对应资质等级。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和法规,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或受益人应到当地供水企业咨询项目周边供水管网的情况,合理确定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的具体方案,将经供水企业技术把关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抄送给供水企业留存。

  第十条 供水企业应配合住建、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建设和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调试与申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新建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报送供水企业留存,竣工资料应当与实际验收情况相符。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清洗、消毒、检测,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和要求。应当采用节能型设备和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和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四条 新建商住小区和商业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后,鼓励建设单位将设施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管理维护。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商住小区和商业楼宇,在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出资,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改造建设。验收合格后,可以委托供水企业统一维护和管理。

  已投入使用的商住小区和商业楼宇,按照自愿原则,其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合规的可以委托供水企业维护管理,不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出资,鼓励委托供水企业改造建设。验收合格后,可以委托供水企业统一维护和管理。

  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二次供水服务具体事项、服务质量、治安防范措施、服务费用、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供水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的维护内容及服务标准进行设施维护时,业主、物业服务单位理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已建成使用的无物业服务人、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老旧居民小区以及国有企业办社会提供供水服务的职工家属区的二次供水设施,遵循“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拟定改造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无物业服务人、无业主委员会、无管理单位的老旧居民小区改造费用按政府现行文件执行。

  国有企业办社会提供供水服务的职工家属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根据国家有关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要求落实改造费用。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移交或委托前,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仍由原管理单位或用户负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承担二次供水安全责任。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配置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巡查管网漏损情况并及时修复,维持加压、电控设备正常运行;建立健全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水箱(池)清洗消毒的台账和管理档案,建立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安全防范等各项管理制度。

  (五)每半年委托有资质的清洗消毒机构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并将消毒后的二次供水水样送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在显眼位置设置二次供水信息公示栏,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及供水水质情况进行公示。水质检测报告和清洗图片资料存档备查。

  (六)保证不间断供水。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抢修,全面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因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供水企业;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户和供水企业。停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服务标准,保证清洗消毒后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符合饮用水卫生要求。

  (二)建立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的工作记录归档,做好跟踪服务。

  (三)每次维护、清洗、消毒完毕,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与饮用水接触的连接止水材料、管材管件、防护涂料、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水质处理器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要求,防止饮用水的二次污染。

  第二十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复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携带病原的,不得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清洗消毒和检测工作。禁止发热、感冒和急、慢性腹泻人员带病作业。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内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1年不少于1次,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水质督查工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内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向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反映。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立即妥善处理,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报告。当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还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二次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的报告后,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房产管理等管理部门和供水企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立即开展调查和相应处置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的报告后,应责令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单位立即停止供水,立即开展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医疗卫生措施。

  发生水质污染事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整改后,须经水质检测机构对其水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直接从市政供水管网装泵抽水的,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水质信息的,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参与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的,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安排未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的人员,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者或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清洗消毒工作的,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二次供水设施建筑设计企业、管理单位、清洗消毒单位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第二十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韶关市各县(市)、乡镇街道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对于新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进行浊度、pH、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共计21个项目的水质验收检测。对于运行中的二次供水设施,需每半年委托有资质的清洗消毒机构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并将消毒后的二次供水水样送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检测项目为色度、浊度等共计8项。并在显眼位置设置二次供水信息公示栏,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及供水水体质量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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